本報記者 張文凌《中國青年報》(2014年10月25日02版)
  日前,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出台的《關於進一步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司法界引起廣泛關註。這項雲南省首次單獨以公訴機關名義頒佈的規定,公開明確提出了“律師是有效避免冤假錯案和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業界人士認為,這一新規“對傳統控辯雙方在訴訟過程中緊張對立關係的破解有重要意義”。
  “這說明律師執業權利在實踐中沒有得到檢察機關充分保障的情形,已經引起一些檢察機關的關註和重視。”作為一名以刑事辯護為主的律師,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吉全說,對新規“他感到驚喜並滿懷希望”。
  他認為,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頒佈以來,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得到強化。2013年4月22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雲南省公安廳、雲南省安全廳、雲南省司法廳五部門發佈了《關於規範和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執業有關問題的規定》,彌補了《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不足,但遺憾的是,有些地方因認識不足,缺少程序意識、權利意識,使這些規定在實踐中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昆明市人大代表、凌雲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春光認為,目前,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調查取證權得不到保障,仍是困擾辯護律師群體的首要難題之一。許多辦案部門禁止律師以電話等方式詢問案件進程;檢察機關對於補充偵查後新增的卷宗和證據材料沒有告知辯護律師查閱的情況大量存在;律師在代理檢察院的自偵案件中,也常常受到重重阻礙。
  律師們反映的一些問題,引起了文山州檢察院的高度重視。近幾年裡,文山州檢察院先後出台了《公訴案件審查與辯護律師意見交換的暫行規定》、《審查逮捕階段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暫行規定》等多項制度,來保障辯護律師執業權。
  在此次發佈的規定里,文山州檢察院就公訴機關保障律師執法權提出了明確規定:
  在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中,律師有權瞭解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及已被查明的基本犯罪事實,也有權知曉其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具體情況;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要聽取律師的意見;要為律師瞭解案件提供電話、信件、網絡等多種方式,併在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3個工作日內安排閱卷,新收集的案件材料應主動通知律師查閱;律師可以採用複印、拍照、掃描等多種形式複印案卷材料,只收成本費;案件的重要程序進展都要及時告知辯護律師等。
  值得關註的是,文山州檢察院的規定還特別提出:當律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看守所內的訴訟權利受到阻礙時,可以向檢察部門申訴控告,檢察部門要及時糾正、依法辦理。“這一條進一步保障了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使得訴訟權利受阻時‘有法可依、有門可循’。”呂吉全說。
  “辯護律師所維護的不是犯罪本身,而是維護公民的訴訟權利,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文山州司法局副局長曹紅說,隨著刑事訴訟日益專業化、技術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越來越依賴律師。
  文山州檢察院檢察長周和玉說,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是一個法治國家訴訟公開、訴訟民主、訴訟文明和訴訟監督制約的重要標誌,“檢察官和律師不是簡單的訴辯關係,更不是簡單的對抗關係,而是對立統一、相互依存、彼此促進的良性互動關係”。  (原標題:讓辯護律師執業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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