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俊 通訊員/李俊傑 胡巧玲) 24日,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清遠市清城區環保局原局長陳柏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上訴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聲稱“分分鐘搞定一間廠”的陳柏和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2014年8月4日,清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陳柏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沒收財產3萬元。宣判後,陳柏和當庭表示上訴。
  二審時,陳柏和提出,其受賄金額僅為1.4萬元,而非原判認定的25萬元,三位證人的證言沒有證據予以印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其主動向紀委交代受賄行為是自首,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查明,三名行賄人對行賄事由和行賄數額的陳述清楚、明確,與上訴人陳柏和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且有證人證言予以證實,足以認定上訴人陳柏和共收受賄賂25萬元的事實。此外,陳柏和沒有自動投案,雖然在調查談話期間,陳柏和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但其供述的罪行與辦案機關所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清遠中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原標題:陳柏和獲刑10年6個月)
編輯:SN182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t57ptklc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